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4〕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16年度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科院校,中、高等职业院校与产业集聚区或入驻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且已实施完毕的合作项目均可申报。不含正在实施或尚未启动实施的项目以及已于2015年申报2014-2015年度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的学校项目(无论是否获得奖励,均不可再次申报)。
本科高校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职业院校是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0号),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评选公布的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
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180个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
1、人才培养项目。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人才共育等人才培养项目。优先奖励院校与企业开展的订单式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学校合作项目2015-2016年须有毕业生,且毕业生在产业集聚区企业就业(2016年未就业的应届生须已与企业签署就业协议)。
2、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院校及师生向企业转让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企业提高生产率或改进生产工艺起到推进作用的项目。《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之后签订协议,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已完成转让,且2015-2016年产生效益的项目。
3、资源共享项目。以硬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共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项目。优先支持对外开放的共享型建设项目。《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之后签订协议,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已完成转让,且2015-2016年产生效益的项目。
4、其他项目。对院校服务产业聚集区发展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工作程序
政策发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通知,面向全省广泛征集符合条件项目。各市(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内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项目。
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院校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会同相关合作企业联合行文申报。院校和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产业集聚区确认:产业集聚区对申报企业是否为本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材料。产业集聚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具意见的,由项目院校和企业共同做出书面说明。
市县初审: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重点为院校和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备,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审核通过后,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非技工类学校不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省属教育部门办院校、民办本科高校和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经产业集聚区确认后直接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属非教育部门办院校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级评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监〔2013〕288号)有关规定分别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3。
公示确认:评审结果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申报材料
1、基础材料:申请报告、《2016年度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合作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企业和税务部门加盖印章)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作协议。
2、绩效证明材料:人才培养项目需同时提交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合作项目评价考核办法、参培参训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专业、起止时间、成绩单和联系方式)等证明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的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协议、非专利技术转让相关评价及转让项目产生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转让收入到账证明。
资源共享项目需提供合作企业投入现金到账证明或资金或资产评估证明、共建共享协议、管理办法、设备使用记录和产生实际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五、报送要求
我院申报材料请于2016年6月3日前报送科研处。
联系电话:0371-64561222。
附件:
2016年度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doc
2016年度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doc
2016年度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评审标准.docx
科研处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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