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教学质量年系列活动,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4月18日下午14:30,文法系在艺术大楼210教室举办了以王继风副教授的《中原经济区: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研究——以河南省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文的研究观点进行了交流探讨。文法系特聘专业建设顾问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吴泽勇教授、教务长程建华教授、文法系主任李创教授及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活动。
会上,王继风副教授将自己研究的主要观点介绍给与会的专家、老师和学生,以便和他们商榷。他认为:①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定义为医疗主体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基于特定医疗条件(特定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医疗资质),造成医疗对象的损害事实而由国家、社会、医疗对象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未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过失造成医疗对象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事实的,依据法律之规定而应由医疗主体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医疗损害责任的本质属于紧急避险,可以从中外医药发展史得到证明,通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观点应有值得商榷之处。既非违约责任也非侵权责任,是紧急避险过当所致;③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和特殊性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可分为两个层次,非简单的“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一般性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特殊性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特殊性的医疗损害责任要件是对一般性医疗损害责任的补充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该划分方法契合了有损害行为就应有损害主体且损害主体有过错的法律逻辑、事实逻辑与辩证逻辑,更有助于认定由何种主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从而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断追求医疗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同时可缓解医患纠纷;④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创建: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投入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物质基础,强化医风医德的素质教育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强制医疗保险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稳定器,当事人和解、第三方调解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主线,区分大病、小病治疗是于现实中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重要办法,医疗损害仲裁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一个路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创建医疗损害分担机制的重要依据,医疗诉讼是创建医疗损害责任分担机制的最后保障。
会中,与会人员进行了广泛而又热烈的讨论,郭晓红老师提出创新之处有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的本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的责任的分担机制,但是国家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没有论述清楚;朱战威老师提出如何平衡患者与医疗主体之间举证责任等等。
会上,教务长程建华教授高度评价了我系举办本次学术沙龙的意义,指出这是深入贯彻实施教学质量年的一次新的举措、新的创新、新的手段,今后应该常态化,并提出了形式要规范些、逻辑要严密些、概念要准确些;文法系主任李创教授认为国家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社会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部分内容太弱了,应进一步加强;吴泽勇教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本质为紧急避险,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移植到实体法领域内有待于进一步商榷。对此,王继风副教授一一做了记录,虚心笑纳,并作了解答。既开阔了思路,又很有借鉴意义。
据悉,今后文法系将使这种学术沙龙活动更加常态化,切实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持续、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