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所有楼舍竣工验收时,由总务处保管科派专人与各楼舍管理员(无楼管时,相关钥匙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接收)共同收缴钥匙,全校楼舍及房间钥匙实行领用管理制度,楼管员及钥匙使用人应及时到总务处保管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条 因需配制钥匙时,由各楼舍管理员或相关使用人提出申请,交保管科依需配制。
第三条 各楼舍钥匙除办公、住宿人员持有外,各楼管理员也需保留一套;保管科应存有行政楼各办公室钥匙一套备用。
第四条 各楼门锁经木工更换时,木工必须交相关使用人钥匙一把,其余钥匙交管理员。管理员写上编号后,挂入钥匙盘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楼管理员以及保管科钥匙管理员不得私自借出钥匙,若因公必须借用时, 经主管认可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进行登记。
第六条 办公或住宿人员调离时,各楼舍管理员必须将钥匙收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