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5日成字第〔86号〕订】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教育功能和效益,确保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任务
第一条 实验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文件。
第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专业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两大类:
(一)专业实验室
主要承担专业课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各专业通用实验室和系部专业实验室。
(二)公共实验室
主要承担公修课和基础课实践教学任务,包括语音室、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室及公用机房等。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俱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适应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
(二)应俱备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条件。
(三)要结合学院实际,依计划、按步骤进行,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发展,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学院正式批准,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由承担该实践课程的系部提出实验室建设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拟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前瞻性、先进性、具体用途、仪器设备、实验人员结构、经费预算、实施计划和场地规划等方面。
(二)论证
1.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
(1)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系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论证研究。专家组由学校领导、专业建设顾问、教学督导组代表、专业教师代表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参加,涉及校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需有营建人员参与论证。
(2)专家组从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应用技能培养需求、实验室投入产出效益和建筑环境条件等多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是否建设的初步建议,并向教务处提交论证报告。
2.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技术论证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现教中心”)负责调查、了解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市场行情,在此基础之上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并向教务处提交论证报告。
(三)申请报批
教务处综合专家组和现教中心报告,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系部的具体情况和学院的现有条件等写出建设实验室的总体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以签呈形式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领导审批
学院领导对签呈和报告进行审批。
第六条 对于学院领导已批准建设的实验室,按部门分工进行项目实施。部门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申请年度经费预算。
(二)现教中心协同相关系部负责提出建设指标。
(三)总务处负责设备招标采购。
第七条 教务处、总务处和现教中心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全程监督,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遵循“统分结合”的原则,实施院系二级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包括教学管理和技术支撑两部分,其中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承担,技术支撑由现教中心负责。
第十条 教务处围绕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代表学院对全院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并兼顾学科专业交叉性使用需求实现资源共享。
(一)根据实验室性质、用途进行类别划分。
(二)协调安排实验室使用。
(三)对实验室使用情况实施过程监控。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 系部负责专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一)明确系部主任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
(二)制订和完善专业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制订实验设备建设计划,逐步改造和完善实验条件,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四)负责实验室环境和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现教中心负责实验室技术支撑和公共实验室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院实验设备操作培训。
(二)向各系选派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或指导解决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三)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仪器设备,确保其功能和稳定性。
(四)负责公共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管理档案,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使用权归系部。
(一)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对实验室行使使用权。
(二)涉及跨系部使用实验室情况,由使用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协调安排。
(三)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并健全实验教学资料档案;实验室使用情况定期报教务处备案。
(四)全面掌握所属实验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合理确定设备使用率,确保实验教学质量;每学期向教务处提交1份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五)派专人参加实验设备操作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确保指导实验的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保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验室的使用率和效果进行过程监控,并应用相关评估体系进行质量评价,及时反馈评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