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教务处对2018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选题
各系部要严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关,严格按照教务处关于“开展201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选题工作。
二、关于任务书
选题确定以后,由指导教师给学生下达《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存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任务书必须由学生亲自手工填写。
三、关于开题报告
学生必须在院系规定时间提交《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提供电子稿和打印稿。
四、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缩写字。中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24个字,必要时可增加副标题。外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12个实词。
(二)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1.摘要内容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本论文(设计)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设计)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不要与引言相混淆。语言力求精练、准确,要求400字左右;
2.非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英文摘要。英文摘要翻译要通畅,严禁使用软件或网上直译;
3.关键词在摘要的下方另起一行,要反映毕业论文(设计)的主题概念,选择要准确,并符合关键词选词要求,一般选3—5个关键词。摘要与关键词应在同一页。
(三)目录
论文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各章节组成部分的小标题。目录应按照章、节、条三级标题编写,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由Word文档自动生成。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目录中不含中英文摘要。
(四)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的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毕业论文(设计)一般用简化汉语文字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控制在10000字以上,或6000个以上外文单词。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或背景
引言是论文正文的开端,引言应包括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的简要评述;介绍本项研究工作研究设想、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理论依据或实验基础,涉及范围和预期结果等。要求言简意赅,注意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注解。
2.主体
论文主体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部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在写作上要注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章节标题、公式图表符号必须规范统一。论文主体的内容根据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特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论文(设计)总体方案或选题的论证;
(2)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的设计实现,包括实验数据的获取、数据可行性及有效性的处理与分析、各部分的设计计算等;
(3)对研究内容及成果的客观阐述,包括理论依据、创新见解、创造性成果及其改进与实际应用价值等;
(4)论文主体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自然科学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清晰;人文和社会学科的论文应把握论点正确、论证充分、论据可靠,恰当运用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模型或方案设计,注重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等。
3.结论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总结,是整篇论文的归宿。应精炼、准确、完整。着重阐述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作用,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中外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引用的顺序列于文末另起一页,并且所有参考文献必须在正文中有引用标注。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位置为准。参考文献要有20篇以上,包含著作、期刊等,以期刊为主,其中原则上应有2篇以上外文参考文献。
(六)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包括本科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已发表论文或被鉴定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成果,应在成果目录中列出。此项不是必需项,空缺时可以略掉。
(七)致谢
表达作者对完成论文和学业提供帮助的老师、同学、领导、同事及亲属的感激之情。
(八)附录
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的重要支撑材料,可编入毕业论文(设计)的附录中。包括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详细数学推导、程序全文及其说明、复杂的图表、设计图纸等一系列需要补充提供的说明材料。此项不是必需项,空缺时可以略掉。
五、关于指导记录卡
(一)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卡》,从下达任务书开始到开题报告、写作指导、初稿及修改、定稿,要全面描述指导过程,每次1条,不少于5次。
(二)指导记录卡随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进行管理。
六、关于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一)指导教师评语必须结合毕业论文(设计)内容进行评定,严禁千篇一律。
(二)指导教师评语包含的内容: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规定工作的情况,创新性评价,写作的规范化程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成绩,是否可以提交答辩。
(三)指导教师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40%。
七、关于评阅人评语及成绩
(一)评阅人由本专业符合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二)评阅人评语包含的内容:论文选题的价值与意义,创新性评价,写作的规范化程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成绩,是否可以提交答辩。
(三)评阅人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20%。
八、关于答辩及成绩
(一)成立院、系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由系部主任担任,委员由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二)在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均同意答辩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答辩。
(三)实行全员答辩,答辩成绩不合格,视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四)答辩小组秘书负责答辩记录。答辩记录随学生论文档案进行管理。
(五)答辩评语包括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体评价、学生答辩时回答问题情况的综合评议、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成绩等。
(六)答辩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40%。
(七)为保证学生答辩质量,提高答辩工作效率,各系部应控制每个毕业生的答辩时间,每位学生总体答辩时间应在20分钟左右。
九、关于总评成绩
指导教师成绩、评阅人成绩、答辩成绩分别按4:2:4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将百分制成绩再按标准换算成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十、关于2018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序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1.分配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工作于2017年10月27日前完成;
2.开题报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学生结课后须在校完成开题报告后方可离校参加实习);
3.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调研时间为2017年12月-2018年3月;
4.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时间为2018年3-5月:原则上要求毕业生于2018年4月初返校在校一个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写作。2018年5月进入答辩环节。特殊情况系部酌情上报调整;
5.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于2018年4月27日前完成;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安排在2018年5月5、6日前进行;
6.毕业论文(设计)文档整理工作于2018年5月18日前完成。
十一、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
(一)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培训
系部要以讲座、报告等形式分别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培训,培训内容以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如何撰写毕业论文为重点,该项工作在2017年11月30前完成。
(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
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以系部自查为主。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在选题、开题和答辩等环节进行督查。
(三)答辩
答辩是了解学生撰写论文(设计)态度、过程和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要求全员参加答辩。若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免于答辩。
为促进201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开展,请各系部认真组织2019届本科毕业生观摩2018届毕业生的论文答辩,要求:在2018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期间,2019届本科毕业生以班为单位到答辩现场观摩,每班至少观摩1小时以上。
(四)二次答辩
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答辩者及初次答辩不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后,系部可组织二次答辩,二次答辩时间安排在2018年5月12、13日进行。
(五)答辩不通过处理
对于不能按指导教师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不参加论文答辩、二次答辩依旧不合格者和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将不授予学位。
(六)关于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处理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第三条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均属学位论文作假。同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各系部要严格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有无作假行为;如确定有作假情形的,则应依据该办法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之规定予以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后)。
(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各系部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教务处。
十二、其他要求
(一)各系部要留存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整电子版。
(二)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应做好存档工作。
教务处
2017年10月17日
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